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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19 10463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促进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出资企业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阳光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采购平台选聘,以独立身份为采购人提供评审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存储评审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审、辅助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审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采购平台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业人员入选评审专家库实行公开征集、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等方式,经采购平台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专家库。

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在资质资格审查合格后,及时完成入库测试,测试通过方可正式受聘为采购平台专家库评审专家,具备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取得专业领域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分等级〕满5年);

(三)具备参加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审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审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提出续聘申请,采购平台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审专家库,已入库的将移出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五)协助、配合采购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审)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采购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供应商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参加评审活动时,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通过采购平台发布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平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专家数量情况、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范围。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审工作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的评审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同时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平台建立评审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电子档案归集评审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资料、评审履职评价、教育培训、年度履职考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采购平台每年对已在库内评审专家组织招标投标、国有企业采购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审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已在库内专家应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专家履职考核的一部分记入个人档案。

采购平台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十六条 采购平台对已入库评审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标准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审情况;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审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采购人处理异议、复核评审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评审履职评价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教育培训、续聘、暂停抽取、解聘等相关信息,通过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告知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采购平台对评审专家实行差异化动态抽取管理,依据评审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结果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采购平台将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审专家,采购平台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自愿退出评审专家库的,应当向采购平台提出书面申请。采购平台收到申请后,将停止抽取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并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二条 采购平台负责制定专家考核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采购平台将对专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平台项目的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审现场秩序的;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供应商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审劳务报酬以外财物或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采购平台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或出现第二十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采购平台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和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共享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县(区)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平台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专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黑阳采〔2024〕11号)不再执行。


 

 

 

 

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综合部        20258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