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类项目交易保证金以下统称为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招标人、采购项目采购人以下统称为招标人;招标项目投标人、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统称为投标人。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担保责任,除以货币形式缴纳外,还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投标人请求,向投标人开立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简称保函,其中采用书面形式的,简称纸质保函;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简称电子保函)。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
第五条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工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司实行指定账户管理。以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业务部门接收后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以货币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原则上采用网银转账、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第九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以货币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以银行确认的资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保函生效时间与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纸质保函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送至业务部门核验真伪。
第十条 以货币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支付电子保函办理费用,需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缴纳或支付,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或支付。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的名义缴纳或支付,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缴纳投标保证金需如实填写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称(全称)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投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评标时,应在评标现场公示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包括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到账信息及收到保函的相关信息。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认定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第四章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业务部门应认真做好保证金收退工作,收退保证金时按公司财务审批程序办理,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交易期间无异常情况的保证金退还。
(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非政府采购项目,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延迟退还保证金的,由招标人向公司提出书面说明。
(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或通知其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期间有异常情况的保证金退还。
(一)投标人涉嫌违规违法。投标人涉嫌违规违法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叫停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流程,由业务部门暂停其使用保函的资格。
(二)投标人违规违法嫌疑被解除。投标人违规违法嫌疑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解除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恢复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流程,由业务部门恢复其使用保函的资格。
(三)投标人被认定违规违法。投标人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违规违法的,业务部门按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意见处置投标保证金,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暂停其使用保函的资格。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的项目。招标人提出投标保证金处理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原路退回,如缴纳保证金的账户被冻结或其他情况不能原路退回的,投标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业务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可退还至投标人其他账户。以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派代表现场取回或邮寄的方式退回给投标人。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四)中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以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招标人、担保机构根据保函约定,办理代偿索赔手续。
第五章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一)业务部门、财务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公司应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对投标保证金及保函管理建立财务专用台账及操作日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