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则(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意向供应商多次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
1.1 企业内部非必须招标的中小型项目;
1.2 处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求的项目;
1.3 少数保密性较强而不适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
1.4 工程所在地区偏僻而很少有施工单位前来投标的工程项目。
(二)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三)必须招标可以不招标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告及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询比采购公告并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五)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询比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评审时间、地点;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邀请指定的意向供应商参与的询比采购项目,采购组织方应向被邀请的意向供应商发送邀请函, 并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询比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询比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询比采购文件加载至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询比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询比采购文件。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在询比采购文件中要求意向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0%。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自询比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询比及成交确认
第十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采购组织方从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评审当天或前一天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指派代表不超过评审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文件的约定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响应文件。在询比采购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二条 询比采购可以不组织询比开始仪式。
第十三条 在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2人以上递交响应文件,询比活动即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可以分别邀请所有意向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沟通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对意向供应商提供“标的”的质量、性能以及询比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分别进行评议。评议中各种采购因素以及内容细节均可予以沟通协商,但不应改变询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评议结束后意向供应商报出最终价格。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评审并完成成交建议报告。依据询比采购文件规定,该建议报告提交意向供应商排序名单或不排序只做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建议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或综合评估最高分的意向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各意向供应商首次报价的信息和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意向供应商。
第十九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未成交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通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全额退还。
第二十二条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供应商交纳的采购文件费用支付给采购组织方。
第二十三条 询比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非省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报黑龙江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